解除劳动关系是合同终止吗?
我在处理劳动纠纷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的困惑。不清楚这两者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想了解它们在法律上的具体界定、分别适用的情形以及会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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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合同终止,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提前决定结束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应,通常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意愿或特定行为,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比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这一般是基于一些客观事实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意向;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在概念、适用情形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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