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补偿?


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家庭原因等,自行决定离开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下,通常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是劳动者基于自身意愿做出的选择,并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 然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些法定过错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例如,合同中约定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提供,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比如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或者不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生活受到影响,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不合理的罚款制度,或者强制劳动者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这些都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比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