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打算主动辞职,但心里一直拿不准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单位给我一些经济补偿。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哪些情形下主动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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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不能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这是因为主动辞职通常被视为员工基于自身意愿和个人原因结束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利在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后,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常规的主动辞职情形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员工主动辞职时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导致员工不得不做出离职决定。具体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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