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金额该如何认定?
我遭遇了电信诈骗,骗子骗走了我不少钱,有直接转账的,还有以各种理由让我消费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些不同形式被骗走的钱,是怎么认定为电信诈骗金额的呢?哪些算,哪些不算,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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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金额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信诈骗的概念。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在认定电信诈骗金额时,一般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数额就是指实际骗取到手的金额。 对于已经着手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情况,也就是诈骗未遂,通常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在计算电信诈骗金额时,要注意将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手段获取的所有款项都计算在内,包括直接骗取的现金、转账金额,以及通过诈骗手段让被害人购买物品、服务等所支出的费用。不过,如果在诈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将部分款项返还给被害人,那么这部分返还的金额通常会从诈骗总额中扣除。 此外,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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