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由谁判定?
我最近对无效婚姻的判定主体这方面不太明白。我听说好像不是随便哪个机构都能判定的,自己也不太确定。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有权力来判定一段婚姻是不是无效婚姻啊?是去民政局还是找法院之类的?希望能详细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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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判定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就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是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简单说就是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像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 当存在这些法定无效情形时,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比如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等。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仔细审查这段婚姻是否无效。一旦法院审查后确定婚姻无效,那么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自始至终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法院的这种判定是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影响,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法院就会依法作出无效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人民法院之外,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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