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该如何认定?
婚姻效力的认定主要看这段婚姻是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 。
首先,有效婚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得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另一方面要按照法定程序,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完成登记程序后,婚姻关系就成立啦。《民法典》里有相关规定来保障这些条件的执行。
其次,无效婚姻有明确的情形。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就是说一方或双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与他人结婚不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像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也是无效的;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同样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最后,可撤销婚姻也有特定情况。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还有,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都有规定。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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