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担保方面的问题,想知道民法典里对担保物权有没有相关规定,具体是怎么说的,这些规定会对我实际的事务处理产生哪些影响,所以想详细了解下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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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担保物权呢,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小王借了小李一笔钱,小王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担保,要是到期小王没还钱,小李就有权利就该房子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指出,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表明,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并且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担保物权还有一些其他规定。比如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正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要是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也能提存这些款项。 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是主债权消灭;二是担保物权实现;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相关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比如担保合同依赖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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