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来担保吗
我在农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最近有资金需求,想知道能不能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担保贷款。不太清楚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到底能不能用它来做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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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担保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单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且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就可以依法采取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也提到,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相关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后,受让方所取得的对土地进行经营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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