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让与债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事务,涉及到债权方面。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是不能把债权让给别人的,希望能了解这方面详细准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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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债权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让与债权: 首先,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这包含多种情况。比如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像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雇佣、委托关系,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任人对受任人的债权,通常不能转让;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扶养请求权等也不能让与。再如,债权让与会实质性改变债务人义务或增加其风险的,不能让与,像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改变会实质性增加保险人风险,所以这类债权不能转让。另外,不作为债权一般不能让与,例如竞业禁止约定的债权,因为它是为特定债权人设定的利益,若允许转让,等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 。 其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只要这种约定有效,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就不得让与债权。不过要注意,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相关概念: 债权让与: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法律效力因素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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