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怎么回事?

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听说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到底在什么条件下债权人能行使这个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和范围又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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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到了期的债权没办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用自己的名义去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比如,老张欠老李钱,同时老王又欠老张钱,老张明明可以找老王要钱,却一直拖着不行动,导致老李的钱要不回来,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条件,老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老王还钱。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得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得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且这个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然后,债务人得是怠于行使权利,就是能行使却不行使;并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得让债权人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风险;最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相关概念: 代位权: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怠于行使: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比如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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