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能够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首先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简单来说,像我们平时住的房子,以及建在土地上的其他固定设施等都属于这一类。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稳定性,在法律上是可以用来抵押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用来抵押,因为它也具备经济价值和可流转性。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也可以抵押。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海域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多,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益,是能够抵押的。这也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动产同样可以抵押。比如工厂里的机器设备,企业仓库里的原材料等,都能用来抵押。这是考虑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资金需求,这些财产可以发挥担保作用,同样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在可抵押范围内。虽然它们还在建设过程中,但具有一定的预期价值,因此也能用于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也对此做了规定。 交通运输工具,像汽车、火车、飞机等也能抵押。这些工具本身价值较高,在法律上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依据依然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抵押。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说不能抵押的财产,都有可能可以抵押。 相关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海域使用权:单位或者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使用的权利。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