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物转移抵押权会有效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务,对抵押物转移后抵押权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太清楚。想了解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要是抵押人把抵押物给转移了,那原本的抵押权还有没有效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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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施行后,抵押物转移,抵押权一般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是能够把抵押财产转让出去的,而且就算转让了,原来设定在这个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依然存在。 不过,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知情权。要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打个比方,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借了钱,在抵押期间张三把房子卖给王五,要是李四能证明这个转让行为可能让自己的债权没法实现,比如王五没能力支付足够的购房款,李四就可以要求张三用卖房的钱提前还自己的债,或者把钱存到一个指定的地方(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还是刚才那个例子,如果房子卖的钱比张三欠李四的钱还多,多出来的部分就归张三;要是卖房钱不够还李四的债,剩下的欠款还是要张三来还。 相关概念: 提存: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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