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抵押权的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变更登记?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涉及到有抵押权的情况,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要去做变更登记,担心如果不做变更登记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或者影响到后续相关权益,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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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权的债权转让一般是需要变更登记的。首先解释一下抵押权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为了保证债务能得到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双方约定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就有权利就这个抵押财产优先获得偿还,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从法律原则上,债权转让了,对应的抵押权也要跟着转让。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财产抵押,比如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既然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主体发生变化,那么相应的登记也应该变更。 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可能会在后续实现抵押权时遇到一些麻烦。比如在面对其他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纠纷时,没有变更登记可能会影响到债权受让人对抵押权的顺利行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抵押权的债权转让后,最好进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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