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抵押是否有效?
最近在处理房屋相关事务,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做了抵押。但后来发现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就很担心抵押的情况。想知道在《民法典》规定下,这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到底有没有效呢?对这方面法律规定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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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抵押一般也是无效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从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等,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通俗来讲,主合同就像大树的主干,从合同就像树枝,树枝是依附于主干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当它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通常也会无效,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不过,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有过错的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因为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抵押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有过错的这一方就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另外,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出卖人要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要返还房屋;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涉及一些恶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相关概念: 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抵押合同相对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从合同 。 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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