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证期间该怎么处理?
我前段时间做了一个公证,可我现在对这个公证结果很不满意。我不知道在这个不服的期间该采取什么措施,是直接找公证处沟通,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呢?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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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不服公证时,以下是详细的处理办法。 首先,可以与公证机构进行沟通。公证机构是出具公证文书的主体,您如果对公证有异议,可直接向其提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有义务保证公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存在问题,他们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您可以向公证机构说明您不服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其重新审查该公证事项。 其次,如果与公证机构沟通后,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您还可以采取其他途径。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公证书涉及财产分配问题,而您认为分配不合理,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法院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公证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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