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公证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处的公证程序一般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环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像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公证处会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进行初审;同时会查看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还要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会表示予以办理,并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接着进入审查环节: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会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也有权现场作实地调查。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公证人员会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环节: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行为人员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该事实或文书要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真实无误,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相关概念: 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受理: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表示予以办理。 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出证:公证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