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如何进行公证呢?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遗嘱公证的具体步骤及相关要点: **申请阶段**: 遗嘱人需要亲自向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若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比如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请时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财产的产权证明(像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书写遗嘱的草稿(若不会书写或书写困难,可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等。法律依据是《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受理与审查阶段**: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公证人员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能清楚表达真实意思;还要审查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情况;以及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遗嘱公证一般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这是为了确保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若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批准出证与领取阶段**: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通常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