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最近家里老人想立遗嘱,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必须要去公证。我们希望了解清楚,如果不公证的话,遗嘱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另外,公证的遗嘱和没公证的遗嘱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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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只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就是有效力的,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不同类型的遗嘱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遗嘱不公证也有效,但在实务操作中,经公证的遗嘱其效力相对更强大。例如,在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在过去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现在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不过,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在处理遗产继承等事务时,可能会减少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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