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犯罪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索赔,但不太清楚它的受案范围。我想知道,什么样的情况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处理,是所有损失都可以吗,还是有特定的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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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的目的是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避免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繁琐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也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来说,这里的物质损失通常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费用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支出,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虽然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名誉受损、心理创伤等,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就这些精神损失要求赔偿。 此外,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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