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场景、成立条件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它们的区别,好让我在实际情况中能正确区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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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上,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双方需要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李四,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张三把手表交给李四,质押关系就成立了。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 在适用范围方面,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通常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在权利实现方式上,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质押和留置在概念、成立条件、适用范围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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