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场景、操作流程、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我想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以便在后续事务中做出更合适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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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完成质物的交付。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上,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约定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适用范围上,质押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留置都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和设立方式;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和成立条件。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质押和留置在法律上的区别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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