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情况中,什么时候适用留置,什么时候适用质押,它们在权利行使和法律后果上的差异让我很困惑,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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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在占有的条件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质物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在担保的标的物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权利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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