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占有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手表。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完成质物的交付或权利凭证的交付等手续。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再者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是在债务履行之前就已经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通常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相关内容,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相关内容。这些法律条文对质押和留置的定义、成立条件、权利行使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