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担保相关的事情,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应用中该怎么区分这两种情况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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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处理这块手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汽车修理厂为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从设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从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从适用范围来讲,质押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类合同关系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几类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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