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担保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应用中该怎么区分这两者呢?感觉它们有点相似,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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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都是在担保物权范畴内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概念上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债权人必须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是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质押的财产和相关事项。 从占有方式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并且在留置前就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在质押合同生效后才取得对质物的占有。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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