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弄明白在实际情况中,留置和质押分别是怎么回事,适用场景有什么不同,权利义务方面又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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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质押都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担保。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属于意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在占有的条件上,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在担保债权成立之前就已经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时间是在质押合同成立之后。 在担保的标的物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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