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虽然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找乙修车,修好后甲不付修车费,乙就可以留置甲的车。 其次是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即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押是出质人主动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另外,在实现方式上也有差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是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