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之间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法律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需要质押人和质权人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质押关系。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约定的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是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债权人才产生留置权。 从担保的范围来讲,质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虽然看起来范围类似,但由于质押是约定产生,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进行灵活约定;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范围相对较为固定。 最后,在权利行使的条件上,质押权的行使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就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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