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又有哪些差异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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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但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定义和设立条件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设立基于法律规定,而质押权一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再者,担保的范围有差异。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不过,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与留置物有直接的牵连关系,而质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没有这种严格要求。 最后,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期限也不同。在质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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