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动产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动产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什么情况下适用动产质押,它们的权利义务方面又有哪些差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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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动产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动产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作为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其次是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并且这种占有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已经存在的,是事先就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是在质押合同生效后才取得对动产的占有。


再者是成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动产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须由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设定。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中,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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