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房子仍由甲居住使用。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将汽车交给修理厂修理,修理后乙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在成立条件方面,抵押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也就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来设定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财产的方式来说,抵押设定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不转移占有。而留置权的成立则要求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担保的债权范围上,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而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一般就是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最后,在权利实现的条件和方式上,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然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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