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做业务的时候涉及到留置和质押的情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有啥不同。比如什么时候适用留置,什么时候适用质押,它们在权利行使等方面又有哪些不一样。希望能有人帮我详细解答下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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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的方式,它们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会产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动产的原因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专门转移占有。 在担保物的范围上,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比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权利行使的条件也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而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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