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出质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出质,也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一块名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出质。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是设立条件不同。出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设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是适用范围不同。出质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设立质押。而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出质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