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制度,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担保。担保是一个大概念,它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留置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 从适用范围来看,担保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关系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类型。 在成立条件方面,担保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等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来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在权利行使上,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现担保权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