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留置权是一样的吗
在涉及一些经济合同事务中,对留置和留置权的概念有些混淆。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没有区别,是完全相同的意思,还是有着本质不同。想具体了解一下留置和留置权在法律意义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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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留置权并不一样。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简单讲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要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那债权人依法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且可以用该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自己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性质也不同。留置是一种事实行为,强调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实实在在的占有控制这个动作和状态。比如甲帮乙修理设备,乙没按约定时间支付修理费,甲继续占有该设备,这就是一种留置行为。留置权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留置权的产生和行使条件。 总的来说,留置是产生留置权的前提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条件时,债权人才能享有留置权。二者虽然紧密相关,但在概念和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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