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有什么区别?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中,涉及到债务和担保相关问题时,对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有些混淆。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里,这两个权利怎么区分,想了解它们在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遇到相关问题时能清楚各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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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概念性质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留置这个动产并且通过处置该动产优先拿到应得款项。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合法占有委托人的物品,若委托人到期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可能有留置权。《民法典》相关条款对其有明确规定。而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权利状态的概括表述,并非独立物权类型,它可能因为不同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才产生,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动产。债权人往往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可能产生留置权。而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更广,动产和不动产都能适用。比如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特定动产。 最后在产生依据上。留置权是法定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专门约定留置权设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自动成立。但优先受偿权产生依据多样,有法定产生的情形,像法定抵押权下的优先受偿权;也有基于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的,比如在借贷合同里约定抵押物的优先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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