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涉及到留置和定金这两个事儿。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情况、效力这些方面,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这样我在交易中也能更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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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应用中有明显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或者加工物品,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物品来保障自己能拿到钱。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通俗讲,就是你和对方谈好买卖东西,先给对方一部分钱作为保证,表明你会履行合同。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定金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再次,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你给对方修汽车,对方不给修理费,你留置汽车,修理费债权和汽车有直接关联。定金则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要实际交付才能成立。 最后,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留置财产和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可以继续占有留置物,在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而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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