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善意取得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善意取得,通俗来讲,就是在无权处分人把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相关的物权变动手续,那第三人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而留置呢,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其次是构成要件不同。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完成物权变动。而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并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再者是适用范围不同。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面,能让善意第三人取得原本不属于转让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最后是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取得一旦成立,第三人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而留置权只是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人要返还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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