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与留置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提存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想搞清楚在实际的法律场景里,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呀?是适用的情况不一样,还是处理方式有差别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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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和留置确实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它们有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提存是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没办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这时债务人把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债务关系就消灭啦。简单理解,就是因为债权人的问题,债务人交东西给专门机关,自己的债务就没了。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债务人就可以提存。而留置是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要是债务人没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这个财产,还能把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就像在保管合同里,寄存人没给保管费,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物。这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 其次,目的不同。提存主要目的是消灭债务,让债务人从债务关系里解脱出来。而留置的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是债务人不履行,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然后,适用对象不同。提存的对象通常是债务的标的物,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但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 最后,行使主体不同。提存是由债务人把标的物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留置则是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些都有相应规定。通过这些区别,能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场景下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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