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提存和留置有哪些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合同的事务时,遇到了仓储提存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了解一下在概念、目的、适用情形等方面,仓储提存和留置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个清晰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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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提存和留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仓储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说,就是因为债权人这边出问题,导致东西交不出去,债务人把东西交给专门机关,债务就没啦。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债务人就可以提存。《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讲,就是债权人先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东西,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能扣下东西优先获得赔偿 。 其次,目的不同。仓储提存主要目的是消灭债务,解决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情况,让债务关系不再存在。留置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优先受偿,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适用情形不同。仓储提存适用于债务已到履行期,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相关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期限到了,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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