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存放和留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存放简单来说,就是把物品放在某个地方进行保管,这个地方可以是自己选的仓库、场所等,目的大多是为了保管、储存物品 。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然后可以用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法律性质有别。存放更多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如果涉及仓储合同等特殊情况,就另当别论了。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最后,主体关系不同。存放关系中的主体范围比较宽泛,既可以是物品的所有人自己存放物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忙存放。但留置关系中的主体是特定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也对留置权进行了明确,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当甲把物品交给乙保管,甲没有支付保管费用时,乙就可以留置该物品;运输合同里,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能够留置托运的货物;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没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留置已加工好的物品;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却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不过要注意,留置 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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