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和法律问题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保留和留置这两个词,感觉它们意思有些相近,让人有点迷糊。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保留和留置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比如适用场景、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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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和留置在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应用。 保留,简单来说,是指暂时搁置或保存某些权利、财产等。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保留有着不同的体现。比如在合同中,一方可能保留某些特定的权利,像是在买卖合同里,卖方可能保留在买方未完全支付货款前对货物的所有权等权利。保留主要是对某种权利状态的一种维持,强调的是对特定权益的留存。 留置,在法律上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通俗讲就是,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不还,债权人就有权把这个动产扣下来,还能把这个动产折价或者拿去拍卖、变卖,用得到的钱优先来偿还自己的债权。例如甲把电脑拿到乙的维修店修理,修好了甲却不给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甲的电脑。 从适用范围来看,保留的范围更为宽泛,在各类合同、协议以及法律规定中都可能涉及到相关权利的保留;而留置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并且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有合法占有这一前提条件。 在产生的法律效果上,保留更多的是对某种权利归属状态的确定;留置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扣留权利,还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处置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构成要件来讲,保留一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留置权的构成除了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外,还要求债权已届清偿期,并且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总之,保留和留置虽然都有‘留’的意思,但在法律概念、适用范围、法律效果和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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