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能善意取得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中,涉及到留置权相关问题。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里,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处分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不能取得留置权呢?想具体了解下留置权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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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善意取得,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没有权利处分某项财产,却把它转让给了别人,而这个别人在接收时并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同时满足一定条件,那么这个别人就能依法取得这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就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比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要是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赖而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是善意取得,从而在该财产上取得了留置权。因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很难要求债权人去审查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只要留置权人确信所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根据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就享有留置权。而且,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占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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