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定金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定金,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在法律效力、操作流程这些方面又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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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留置都是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预先支付性和惩罚性。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行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适用范围上,定金适用于各类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类型。 在成立条件方面,定金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留置权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 在担保作用上,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留置权主要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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