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扣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物品的留置和扣押情况。不太清楚留置权和扣押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权,什么情况下是扣押,它们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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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因为合法原因占有了债务人的物品,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留下这个物品,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物品卖掉来抵偿债务。例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给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而扣押通常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商家售卖的食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对这些食品进行扣押。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根据案件需要对相关财物进行扣押。 其次,在适用主体方面,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权利。而扣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再者,目的也有所不同。留置权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扣押的目的则更为多样,可能是为了调查违法行为、保全证据、防止危害扩大等。 最后,在期限和处理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可能会在调查结束后返还,也可能会依法进行没收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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