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约定物流运输方式有什么规定?


在物流运输中,当一方违背约定的运输方式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问题。首先,从合同的角度来看,物流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就物流运输方式达成约定,这就构成了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若承运人违背约定的运输方式,这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无法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承运人需要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因为承运人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给托运人造成了额外的仓储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这些损失。 此外,如果违背约定的运输方式对货物造成了损害,承运人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发生违背约定物流运输方式的情况时,托运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