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丢失物品运输公司应该担责吗


在判断运输公司对于途中丢失物品是否担责,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旅客自带物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像您乘坐长途车时随身携带的钱包这类自带物品,它不在承运人直接控制范围内,您自己对它有谨慎看管的义务。要是承运人对钱包丢失没有任何过错,比如司机和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疏忽、不当行为等,那运输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您托运的旅行包这种情况,运输公司和您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它有义务把旅行包安全、准时运到指定地点。要是运输公司没办法拿出证据证明旅行包丢失是因为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旅行包本身自然性质(比如一些易挥发、易腐蚀物品自身特性导致损坏)、合理损耗(像一些农产品运输过程中正常的水分流失等)或者是您作为托运人的过错(比如包装没做好等)造成的,那运输公司就得对旅行包丢失负责。 如果是快递运输,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理损耗: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因素或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的物品的正常损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