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担保都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担保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留置是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担保中的保证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和质押通常需要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当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时,承揽人就有权留置该原材料。 从适用范围来看,担保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而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权利行使方面,担保中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总之,留置是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在概念、成立条件、适用范围和权利行使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正确选择和运用担保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