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和担保这两种情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留置和担保方式在适用场景、成立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希望专业人士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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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担保方式是两个在法律领域经常出现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担保方式是个大概念,它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保障措施。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其与债权人达成的保证合同;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定金则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而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同时债权已届清偿期。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在适用范围上,担保方式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而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从权利实现方式来说,保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和质押是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来实现债权;定金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这些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编合同部分对各种合同中的担保和留置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规范,物权编则对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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