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跟留置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在定义和概念上,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四,但汽车仍然由张三使用。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王五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修表店修理,修好后王五不支付修理费,修表店就可以留置这块手表。
其次,从成立条件来看,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也就是双方要签订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在占有财产方面,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留置中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另外,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像房 屋、土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而留置物只能是动产,像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最后,在权利实现的条件和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要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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